《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解读材料

2020-01-21洛阳楼市网

一、背景情况

    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同年4月,我市出台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该《意见》实施8年来,对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起草过程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发展实际,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机构改革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职能转变,参考郑州市、平顶山市相关做法、吸收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意见建议,起草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并充分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9年12月23日,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市委研究同意。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征收原则、征收要件、被征收房屋评估、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征收方案审核及适用范围等6个部分,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原则。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主体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明确了房屋征收决定要件。做出房屋征收决定需具备4个必要条件,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范围、期限,实施征收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划转到专用账户。

    3.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办法进行了明确。

    4.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偿安置的两种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内容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的确认进行了明确;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进行了明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5.明确了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文本的拟定部门和使用要求,以及对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或设有抵押的房屋的处置办法。

    6.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审核和本意见的适用范围。

    7.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意见》的两个附件,分别为《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及细化。

    四、文件主要特点

    一是确定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模式。建立并完善了“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原则,确定了“编制计划、提请征收、风险评估、制定方案、作出征收决定、作出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运作机制。

    二是明确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拨付机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原则。确保广大被征收群体利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同时项目拨付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三是规范了房屋征收具体环节。依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房产评估机构的选定、现场入户评估、评估结果复核环节以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进一步进行了规范。

    四是上调了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在参照我市集体土地征收标准、委托第三方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过渡费及附属设施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的上调幅度。新标准更契合目前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更能保护广大被征收群体利益。

    五、解读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关现英,联系方式:63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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